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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7662號

令函日期: 88-09-06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7662號
令函要旨: 台端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台端未列日期函(本局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收文)辦理。
二、按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除得依侵害人所得利益與被害人所受損失
   推定外,不得低於各該被侵害著作實際零售價格之五百倍。無零售價
   格者,由法院依侵害情節酌情定其賠償額。」,該項依著作實際零售
   價格五百倍為著作權侵害最低損害賠償額之規定,於八十一年間修正
   著作權法於立法院審議修正草案時,經朝野協商,認為著作權侵害之
   損害賠償額,應依被害人所受損失或侵害人所得利益加以考量,衡平
   損害填補與所得利益計算損害賠償額,而不應限定最低損害賠償額之
   計算標準,爰刪除最低損害賠償額規定,改為被害人得依其所受損失
   或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利益擇一請求,並於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
   損害額時,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酌定賠償額,又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求公允(參見現行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有否抄襲?有無著作權之侵害?及對著作權
   侵害之損害賠償等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向司法機關提出
   ,並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林)
  • 發布日期 : 88-09-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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