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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8383號

令函日期: 88-09-20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8383號
令函要旨: 台端代理函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台端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函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
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
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
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
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又「創作」係指人將其內心思想、情感,藉語
言、文字、符號、繪畫、聲音、影像、肢體動作....等表現方法,以
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者。而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乃觀念、構想等之
表達,非觀念構想之本身,著作如確係出於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
其間並無抄襲之情事,縱或有雷同或相似,基於原創性之原則,各人
就其所完成之著作均享有著作權。台端所詢十二生肖遊戲紙牌上之十
二生肖圖案,是否屬於本法之著作,請參考上述說明。
三、關於何者為公共所有之著作一節,經查前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八十七
年五月一日台(87)內著會發字第八七0四四六三號函已有釋明,茲檢
   送該函影本一份供參。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
   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至「改作」,同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
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又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
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
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是任何人對公共所有之著作所為之利用,
如屬改作行為,則該改作之人對改作後之衍生著作於創作完成時即享
有著作權,台端所詢十二生肖圖案,倘係利用公共所有著作之結果,
是否為另一新著作而享有著作權,請參考上開說明。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屬法定著作,利用之行為是否屬改作,
有無著作權侵害情事等,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
實,依本法規定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88-09-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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