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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八)智著字第88008769號

令函日期: 88-10-02
令函案號: (八八)智著字第88008769號
令函要旨: 所詢日本人之著作在我國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公司未列日期(本局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收文)函辦理。
 二、按我國與日本國目前並未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立著作權互
惠保護關係,惟日本人著作如符合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於中
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
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或依﹁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
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之規定,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又有
關外國人著作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情形,內政部八十三年七月十
九日台(83)內著字第八三一五0五四號函已有釋明。
三、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來文所附行政院新聞局局錄劇字第00九七三
   七、00九八0三號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所載之日劇節目,是否
   為受我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有發生爭執,仍應由權利人提供
   相關證明資料,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依法認定。
  • 發布日期 : 88-10-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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