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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87)內著字第8704960號

令函日期: 87-07-23
令函案號: 台(87)內著字第8704960號
令函要旨: 關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香港主權更迭後,港片著作權保護之相關疑義一案,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87)陸港字第八七0七
   四五五號函及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87)陸港字第八七0八三六五號函
   辦理。
二、關於香港法人著作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受
   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前經本部以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台(86)內著字
第八六一六七五七號函覆貴會在案;惟關於香港居民(自然人)之部分
,因適用法律複雜,為慎重起見本部乃續為查證,依據右揭行政院大
陸委員會函覆查證結果,對香港居民(自然人)得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受著作權保護互惠範圍,已釐清確定,範圍為
︰(一)七十九年八月一日以後完成之香港特區居民著作。
    (二)七十九年八月一曰之前未發行之香港特區居民著作。
   又香港居民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之前已依我國人國籍之身分取得著作
權保護之著作仍繼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三、另八十六年七月一日後我國對香港特區居民之著作權保護尚包括香港
特區居民(自然人)或法人之著作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於臺灣地區
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之情形(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三十六條第一款)。
  • 發布日期 : 87-07-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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