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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0605

令函日期: 92-06-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20605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您以電子郵件詢問著作權法疑義,本局答覆如下: 一、關於於報紙上投稿,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因此在報紙上投稿,如無與報社特別約定,著作權仍歸作者所有,作者將投稿之文章自行整理成冊影印販賣,無須經報社同意,亦不構成違法。 二、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 三、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路徑: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100 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92-06-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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