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20811

令函日期: 92-08-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20811
令函要旨: 您好!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圖形著作屬著作之一種,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來函所述電子產品中之「電路圖」部分,如係前述之「科技設計圖」,且無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該「科技設計圖」,自著作完成時起,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也就是說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至依「電路圖」標示之尺寸、規格以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表現之概念製成立體物者,係屬「實施」之行為,該立體物上如未顯示電路設計圖之著作內容(即圖形)者,自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二、另由於電路之設計在未以具體的圖形語言描繪成設計圖前,係屬概念、思想、程序或系統,因不具備具體的表達形式,並非著作,自無著作權法之適用。同一項電路設計,可以各種不同的電路圖來表現,因此各電路設計圖,如圖形不同,縱使其所表達的是同一個電路的概念,尚不生抄襲的問題,從而也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結果。同理,產品中的電路與其它產品雷同,但如電路設計圖不同,亦不致侵害著作權。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3000000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0條 一、 本例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例示如左:(一)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六)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九)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三、 本法第六條所定衍生著作及第七條所定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歸類至前項各款著作。
  • 發布日期 : 92-08-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