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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21600565-0

令函日期: 92-07-2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21600565-0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局洽詢「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局蘇勇吉先生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網路業者提供交換軟體予網路使用者,使網路使用者利用交換軟體,可遂行下載〈重製〉或上傳〈公開傳輸〉他人享有著作權著作行為之法律效果,本局業已依法分析,提供各相關機關〈包括 貴局〉、業者、權利人團體參考在案〈如附件一〉。
三、貴局蘇勇吉先生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檢送有關Kuro〈庫洛〉會員抗議中華電信之電子郵件〈如附件二〉,並電洽本局略以:「Kuro公司於上述電子郵件載寫『今年七月九日所公布新修訂完成的著作權法,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只要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並且不做商業用途,是完全合法的。』,並據此鼓勵該公司會員以電子郵件就中華電信停止會員續用HiNet帳單繳費一事,是罔顧用戶權益及大開網路P2P倒車的野蠻商業手段,表達抗議。因而造成電信總局及中華電信公司之困擾,故請本局就上述Kuro業者之主張是否正確予以說明」。謹就所詢分析說明如下:
(一)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涉及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又依法在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即須取得他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就MP3音樂而言,如將MP3音樂下載於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重製行為,如果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是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責任,縱使無營利意圖,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三)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音樂,除了有前述「下載」〈重製〉之情形外,尚包括使用Kuro將儲存在電腦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著作檔案,提供其他網友下載之「對公眾提供」行為,係新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權」之行為,依著作權法規定,除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仍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如不合於「合理使用」,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而須負擔民事責任,當達到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所規定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
(四)又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行為,無遠弗屆,影響深遠,除著作權法已明文規定合理使用〈例如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等〉外,成立合理使用空間相對有限,構成侵害著作權之可能性極高,從而須負擔民事責任之可能性極高。又就刑事責任而言,雖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各條文第二項所規定「非意圖營利」刑事責任之門檻〈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對於具體個案中合理使用之判斷不生影響〈超過五份、五件或新台幣三萬元,可能仍合於合理使用〉,惟網路使用者一般透過Kuro上傳交換MP3 音樂之數量或金額,超過上述門檻之可能性極高,依法須負擔刑事責任之可能性亦極高〈請併參考相關剪報資料,如附件三〉。
四、綜上說明,Kuro公司於其致會員電子郵件內載明「今年七月九日所公布新修訂完成的著作權法,使用Kuro平台交換MP3,只要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並且不做商業用途,是完全合法的」主張,有散布、誤導網路使用者觸法之嫌,併予澄清,以正視聽。
五、右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1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01009100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01009300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者。
01009400 著作權法第94條 (刪除)
01009800 著作權法第98條 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
01010000 著作權法第100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92-07-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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