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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20905

令函日期: 92-09-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20905
令函要旨: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等著作在網路上以e-mail進行傳送,會涉及著作的「重製」及「傳輸」行為。又揭載於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如未經註明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者,任何人得予以轉載或公開傳輸。所以您網站上之著作如符合以上情形,任何人均可將它在網路上以e-mail進行傳送。
二、若沒有前面所說的情形,則將您網站上之個人著作在網路上以e-mail傳送,可分二種情況:
(一) 對特定之少數人發送著作之內容,不構成公開傳輸,但涉及著作權法之「重製」問題,原則上必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但如該「重製」行為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標準判斷,可以構成合理使用,則尚不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其性質就如同影印一篇文章,寄給朋友,可能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侵害;但如果是影印一本書,寄給朋友,已超越合理使用範圍,仍是侵害,易言之,仍須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對特定之多數人發送著作之內容,除符合著作權法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如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之標準判斷,已超越合理使用範圍,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又以上說明,僅供參考,有關著作權具體爭議案件,仍須由司法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100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03000000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0條 一、 本例示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各款著作,其內容例示如左:(一)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六)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九)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三、 本法第六條所定衍生著作及第七條所定編輯著作,依其性質歸類至前項各款著作。
  • 發布日期 : 92-09-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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