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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048930號

令函日期: 94-06-21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489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請本局就 貴會93年度將賸餘款項彌補歷年累積短絀予以同意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4年6月3日(94)台樂權忠字第940034號函。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有關 貴會擬將93年度收支賸餘用於彌補累積短絀一節,查本條例並未有相關規定,本局歉難表示意見。惟若涉及所得稅申報之問題,係為其他機關(財政部)所主管之法令,請逕向該等主管機關諮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01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條 本條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94-06-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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