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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003480號

令函日期: 94-01-2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0348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委任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授權之申請及代收使用報酬相關業務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4年1月11日(94)聲協翁第008號函。
二、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得否委任第三人辦理公開演出授權之申請及代收使用報酬相關業務一節,查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並未有相關規定。復查本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是旨揭業務得否委任第三人辦理,仍應視民法之相關規定而定。至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如有疑義請洽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01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條 本條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94-0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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