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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16002700號

令函日期: 95-07-1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16002700號
令函要旨: 有關本局受理台灣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間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案,業經調解成立,茲依法送請 貴院審核,請 審酌。
說明: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82條之1第1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局受理旨揭之調解案,業於95年7月17日於本局7樓會議室調解成立在案,爰依著作權法前揭規定,檢送經雙方當事人簽署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調解書」1式4份,敦請 貴院審核。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82條之1第2項:「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分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請 貴院於完成審核後,逕行留存1份,檢還其餘3份,俾憑檢還雙方當事人及供本局存查。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201 著作權法第82條之1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 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
  • 發布日期 : 95-07-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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