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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40505

令函日期: 94-05-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40505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改作、散布、出租、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等權利。來信所詢如係指利用他校電腦軟體處理自己資料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則該行為應為一單純之電腦軟體利用行為,不涉著作權問題。但如在處理自己的資料時,又加入網路上搜尋之他人資料,而該他人資料屬著作,在重製並編入自己的資料庫內時,如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又無法認定著作人有默示授權利用之情形,即屬侵害重製權及編輯權之行為。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1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300 著作權法第23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01002400 著作權法第24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01002700 著作權法第27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01002901 著作權法第29條之1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雇用人或出資人,專有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94-05-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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