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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025351號

令函日期: 94-04-0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25351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公開播送之使用報酬率變更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會94年3月28日(94)聲協翁字第057號函。二、有關 貴會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刪除部分選項一節,前揭來函雖稱該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僅係刪除費率中其一或其二之選項,並未有任何提高之部分,惟原訂使用報酬率中之數個選項係讓利用人可以選擇較有利之計算方式,刪除其一或其二實質上仍有可能增加使用報酬,是本案仍應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第7項規定進行費率之審議程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15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 總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總會之決議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變更。 三、 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變更。 四、 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或管理契約範本之變更。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仲介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依第三項第三款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高於原定標準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 發布日期 : 94-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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