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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00024230號

令函日期: 94-04-1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000242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會檢送94年度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一、復 貴會94年3月21日中文(94)錄協字第09074號函。 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會員應與仲介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會員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因此,著作財產權人於入會後,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應將其所有之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三、經查 貴會本次董事會決議網路廣播(Webcasting)之公開傳輸費率案,會員可個別決定是否授權 貴會管理。復查所附之網路廣播公開傳輸費率,係採單曲接收次數收費。依此,如會員將其著作財產權部分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利用人將無從明確判別應向何人洽商授權利用事宜,導致著作權利用之市場混亂現象。四、依 貴會之章程規定,貴會係管理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為公開演出目的之必要重製權、公開傳輸及為公開傳輸之必要重製權等,並以送請主管機關實際核准收取使用之範圍為限。依前述說明,貴會會員應將上開各項錄音著作之權利交由 貴會管理。是請 貴會依前揭法律規定修正辦理相關程序後再送本局。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13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3條 會員應與仲介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 會員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 發布日期 : 94-04-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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