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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416004610號

令函日期: 94-10-2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4160046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與歌神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權櫃股份有限公司及嬌嬌之新視聽歌城間有關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費率爭議事,向本局申請調解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4年7月5日著作權使用報酬爭議調解申請書辦理。
二、按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查本局於受理如主旨所述之申請案後,依法於94年7月22日函請相對人嬌嬌之新視聽歌城、94年7月25日函請相對人權櫃股份有限公司及94年8月17日函請相對人歌神視聽歌唱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文到20日內函復是否願意接受調解,惟迄今已逾期限,前揭相對人均未表示是否接受調解,應視為拒絕調解。是本件申請案所請事項,本局歉難辦理,爰予發還。
三、檢還申請案規費新台幣1萬5仟元整。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8000600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6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調解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通知於限期內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屆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
  • 發布日期 : 94-10-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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