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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111

令函日期: 96-01-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111
令函要旨: 一、按「電腦程式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係屬本法所稱之著作,復按本法第22條、第24條、第26條、第26條之1、第28條、第28條之1及第29條規定,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權」、「公開播送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公開傳輸權」及「散布權」,又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二、有關您所提欲把ps3主機及遊戲片做成像網咖形式收費營業問題,如您購買之「遊戲片」係指一般所謂的電腦遊戲軟體時,則會涉及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權問題,而且將該「遊戲片」以計時收費方式供客人玩樂之行為,可能會被認定是電腦程式著作之出租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依法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至於您所購買的正版遊戲片,能否用來公開營業,需要看該遊戲片授權之範圍而定,您可參看購買當時所附文件的說明,如該遊戲片並未授權公開營業,您可以依照遊戲片上記載的著作權資訊,與著作權人洽取授權。

  • 發布日期 : 96-01-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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