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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109a

令函日期: 96-01-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109a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試題」屬於語文著作,受本法所保護,因此,著作人於完成著作(試題)時,依本法第10條規定,即取得著作權。又本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而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本國法令而言,因而各級學校全年級一致舉行之期中及期末考、國民中、小學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考試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做為著作權之標的。又考試試題之答案並不屬於本款規範之內容,併予敘明。

二、台端所詢各節,茲分述如下:

(一)有關書商收錄您所出月考「原創性題型」在參考書出版是否違法乙節,您所稱的「原創性題型」如果意指試題,而該試題為依法令所舉行各類考試使用的試題或備用試題的話,依上述說明,即非屬本法保護之標的,如書商將相關試題加以重製或為其他之利用,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至於相關考題是否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因非屬本局職掌,歉難答復,請逕向各該考試主管機關或教育部洽詢。

(二)有關您蒐集「各校考題」並錄影解析是否構成侵權乙節,該「各項考題」如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試題,則不得為著作之標的,予以錄影解析,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如屬本法所保護之標的,則 台端錄影解析之重製行為,除具備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您仍應於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否則即有構成侵權之可能。

(三)有關您撰寫參考書欲引用各校考題,而各校考題來源有出自教科書出版社題庫光碟之行為是否違法之疑義,尚須區分為下列情形:

1、如出版社之題庫光碟係蒐集以往各校依法令舉行考試之試題者,因前揭試題並非本法所保護之標的,因而您撰寫參考書欲加以引用的話,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2、如出版社之題庫光碟收錄非屬依法令舉行考試之試題者,前揭試題即令經各校用為依法令舉行考試之試題,這些試題並不會因其曾被利用成為「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而喪失該試題本身之著作財產權,也就是說,如您所引用的試題仍屬本法所保護之標的的話,除具備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您仍應於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否則即有構成侵權之可能。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0條、第22條、第23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300 著作權法第23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6-01-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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