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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500032810號

令函日期: 95-04-2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5000328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律師代理當事人汪臨臨通知洽談音樂公開播送授權契約並支付公開播送之權利金一事,請於文到30日內查復相關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頃接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衛星廣電公會)95年4月6日(95)衛廣字第028號函檢送 貴律師95年3月28日經緯95靜字第010號函略以「二、當事人汪臨臨日前與何繼源、曾思銘......等人簽訂廣告音樂公開播送契約,由本當事人汪臨臨為上開廣告音樂著作(權)人之經紀人,經紀各電視台使用單位公開播送廣告音樂之非專屬授權,而收取依法得收取之權利金,經紀期間至民國98年12月31日為止,並得回溯收取經紀契約簽訂日之前收取之權利金。三、今 貴公司尚未支付上開廣告音樂自94年度以來之公開播送權利金」云云。
二、依據衛星廣電公會(95)衛廣字第028號函及其附件所載內容,涉有與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適用相關之下列疑義,亟待釐清,請於文到30日內查復,俾憑依法辦理:(一)貴律師第010號函內所稱「經紀非專屬授權」究係何種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屬民法之委任?經理人及代辦商?居間?行紀?抑或係屬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所稱之著作權仲介業務?(二)貴律師之當事人所簽訂的共同經紀契約,其經紀之方式是否涉及著作權仲介業務之執行?其授權之方式如何?欲與利用人訂定之授權契約是否為本條例所稱之「概括授權契約」?抑或為本條例所稱之「個別授權契約」?抑或為不涉及本條例適用之民法代理授權契約?又其權利金收取之方式如何?是否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之分配事項?抑或僅係單純之收轉模式,不牽涉分配的問題?(三)貴律師之當事人所訂共同經紀契約及 貴律師第010號函內均記載利用人(即衛星廣電公會之會員)應洽取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云云。惟據了解:1、該共同經紀契約內之甲方,有多人原係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之會員,迄至95年3月1日始退會,則TMCS在該等退會會員退會之前為其與衛星廣電公會會員簽訂之概括授權契約,依本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於該等會員退會後,應由該等會員自行繼受。故此時該等已存在之概括授權契約對退會會員而言,僅餘契約繼受後之履行方法細部問題,不生重新洽取授權之問題。2、另查上述原屬TMCS之廣告音樂著作(權)人係於94年1月1日加入並於95年3月1日退會,貴律師受當事人委託與利用人簽訂授權契約並得回溯收取經紀契約簽訂日(即95年3月9日)之前應收取之權利金,按依本條例第13條第2項「會員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之規定,其回溯期間如屬TMCS之管理範圍內,則違反上述規定,其授權契約無效。是以 貴律師係依何項法律規定要求利用人對 貴律師之當事人洽取授權並得回溯收取權利金?
三、副本抄送衛星廣電公會,兼復(95)衛廣字第028號函,所請就釐清權利歸屬等相關爭議召開協調會議一節,將依張靜律師查復本函上列疑義之結果另行處理。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13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3條 會員應與仲介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仲介團體管理。 會員在仲介團體管理之範圍內,不得自行授權或另委託第三人代其授權。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100027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27條 會員退會時,仲介團體應即通知利用人,並終止管理契約,停止管理該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但會員退會前,仲介團體與利用人訂定之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其效力不受影響。 前項個別授權契約由退會前之仲介團體履行;概括授權契約會員退會之部分,由該會員於退會時繼受,如該會員另行加入其他仲介團體者,自其加入時起,由該新加入之仲介團體繼受。 仲介團體對於其代表人或受僱人因故意或過失違反第一項規定,致會員或利用人受有損害者,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仲介團體依會員退會前所訂個別授權契約收取之使用報酬,應分配予該會員;其依概括授權契約收取者,僅須就退會前之部分分配之。
  • 發布日期 : 95-04-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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