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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124b

令函日期: 96-01-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124b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投稿後,對著作還是享有著作財產權,除非投稿的著作人與出版單位另有約定,否則出版單位只有將著作刊登一次的權利,意思是說投稿人只授權出版單位利用一次。

二、有些出版單位在稿約上註明一稿多投的話,不付稿費,這項註明並不能算是授權契約的內容,出版單位和投稿人都不受約束。因為法律上並不禁止一稿數投,所以出版單位不能以一稿數投為理由,主張不付稿費。惟出版單位與投稿人間另有不得一稿數投之約定,則當事人自應受契約的約束。

三、出版單位也常常會在徵稿的時候,註明投稿一經錄用,著作權歸出版單位所有。這類文字同樣也不能拘束投稿人,除非投稿人另外與出版單位約定,願意把文章的著作財產權讓與出版單位,否則,絕不會因為投稿行為,造成喪失著作財產權的結果。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41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4100 著作權法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96-0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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