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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904

令函日期: 96-09-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904
令函要旨: 一、網友利用FOXY軟體傳輸未經授權之視聽或音樂著作,如未符合合理使用時,係屬違反著作權法「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規範而應負民、刑事責任。
二、FOXY平台業者利用超連結之方式,將「論壇」及「部落格」等超連結至「麻吉網」部分,如果「麻吉網」之「論壇」及「部落格」大多數為違反著作權法之著作物,且FOXY平台業者「明知」所提供之「超連結」之網站多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時,則FOXY平台業者就該超連結之行為仍可能構成著作權法 「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
三、FOXY平台業者提供FOXY程式者,如以未經合法授權之音樂、影音或其他檔案為誘因,並有向網友收取費用或坐收利益之行為而提供FOXY等P2P軟體,將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行為人除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外,並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請參考96年7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通過修正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7條之1及第93條第4款等規定)。至於是否構成前開法律之違反,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之。
四、另據了解,FOXY平台業者業遭執法機關取締,相關司法程序正進行中,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9701 著作權法第97條之1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 發布日期 : 96-09-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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