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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505

令函日期: 98-05-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505
令函要旨: 一、有關「著作權登記簿謄本」遺失,可向本局申請補發,請檢具申請書,擇一載明該登記之著作名稱、著作人姓名、著作財產權人姓名、登記號碼,加蓋申請人印章(公司則包括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並於繳納影印工本費(每張謄本2元)後核發。
二、以上說明,依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第2項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11501 著作權法第115條之1 製版權登記簿、註冊簿或製版物樣本,應提供民眾閱覽抄錄。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著作權註冊簿、登記簿或著作樣本,得提供民眾閱覽抄錄。
  • 發布日期 : 98-05-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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