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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54140號

令函日期: 98-07-0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0005414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檢附98年第三屆第四次董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 貴會98年6月18日98年台協字第980618號函辦理。二、94、95年使用報酬重新分配一項,本局前以98年4月21日智著字第09800022240號函令於文到3個月內完成重新分配。如依決議辦理,即於今(98)年7月就應補數額三分之一進行重分配,是否逾越本局限期?又 貴會說明係因「現存管理費有限」,惟詳細情形為何?其餘三分之二將於何時完成?請詳予查復,俾憑辦理。三、有關電腦伴唱機費率一項,請參照本局98年4月2日智著字第09816000940號函及98年5月26日智著字第09800044140號函辦理。另各該費率項下如有數種不同計算費率方式時,得由利用人依其選擇支付使用報酬。四、就費率表上所定項目刪除一或二種計算方式,影響利用人依其情形選擇較有利計算方式之機會,實質上可能提高利用人應支付之使用報酬,故仍應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第7項規定進行費率之審議,本局94年4月8日智著字第09400025351號函釋在案。是 貴會如欲刪除卡拉OK、KTV以點歌次數計算一項,請依審議程序向本局申請審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0001500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 總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總會之決議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變更。 三、 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變更。 四、 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或管理契約範本之變更。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仲介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依第三項第三款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高於原定標準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 發布日期 : 98-07-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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