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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723

令函日期: 98-07-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723
令函要旨: 一、 有關問題一網頁著作權之部分,區分「網頁建立」和「網頁內容」兩部分,請參考本局97年05月09日電子郵件970509a說明。
二、 有關著作權歸屬,依本法第11條規定,由設計公司與其受雇之員工約定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歸屬,如未約定,則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設計公司即雇用人享有;此時,如您欲取得著作財產權,則須與設計公司或其員工約定由其讓與著作財產權與 您,但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之。
三、 網頁完成後於網路上供他人使用,不影響著作人和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又如欲標明著作權歸屬,因其並無一定之內容、方式,惟建議可參考下述格式「(著作人名稱)王美文著作權所有 © 2009(最初發行年份)」。
四、 有關 您免責聲明之內容是否有效,因其非屬本局之業務範圍,未便表示意見。
五、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遇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第21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2100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發布日期 : 98-07-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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