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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922

令函日期: 98-09-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922
令函要旨: 據本局瞭解目前國內許多圖書館引進Ariel提供讀者館際的文獻傳遞服務,尤其是在圖書館館藏未收錄的期刊方面,可以由合作館掃瞄後透過網路傳遞至圖書館印出後,再提供予讀者。就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角度而言,本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惟考量圖書館本負有資料保存及資訊提供之公共任務,本法在特定情形下規定合理使用之例外情形(詳本法第48條及第48條之1),毋庸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以下謹就Ariel所涉及圖書館館際合作是否有本法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分析如下:

(一)本法第48條第3款係針對圖書館在購置著作以充實館藏時,對於已經絕版的著作或無法以合理管道或價格在市場上購得之著作,可以向其他有典藏該著作的圖書館,請求重製該著作。此時,在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下,提供協助重製的圖書館,可依本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如不符「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圖書館應自行購置,不得向其他圖書館請求重製,以免影響著作權人權益。因此,如圖書館申請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時,被申請之圖書館所為之數位重製行為,仍須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始得主張合理使用,否則仍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任意為之。

(二)至被申請之圖書館在符合第48條第3款之情形下,利用Ariel之方式傳輸至讀者所在圖書館,該讀者所在圖書館,在符合本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下,應讀者之要求列印(重製)紙本之行為,亦可主張合理使用,併予敘明。

(三)又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圖書館得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故讀者如依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以個人的名義(非以圖書館之名義)逕向被申請館提出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被申請館重製館藏著作後透過Ariel系統傳輸至讀者所在圖書館,仍屬符合本法第48條第1款合理使用之情形,至於讀者所在圖書館接收Ariel系統傳輸之資料後列印紙本之「重製」行為,係為提供讀者符合前述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供個人研究要求之使用,應可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惟依本法第65條第2項合理使用之審酌基準,讀者所在圖書館提供讀者重製物後的數量不能取代被重製著作的市場。因此,如某一期刊或著作在一定期間內經讀者多次申請以Ariel方式進行文獻傳遞時(例如日本大學圖書館與權利人團體協議1年內超過11次以上、美國1977年CONTU Guidelines則規定1年內超過6次以上),圖書館即應購買該期刊
或著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01004801 著作權法第48條之1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 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 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9-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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