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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1102a

令函日期: 98-11-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1102a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6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二、關於「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申請書」之填寫,請您一份申請書填寫一首音樂著作,並註明係申請「詞」或「曲」,以避免造成申請書之各項內容混淆;另有關「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之相關規定及表格,可參考網頁路徑:首頁/案件申請/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9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900 著作權法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98-11-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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