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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1104

令函日期: 98-11-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1104
令函要旨: 一、您來函所詢,關於申請強制授權之規費,係依據著作權相關案件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每首新台幣三千元」,若欲向本局申請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則必須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9條等相關規定為之。
二、有關音樂著作授權之費用,原則上應依市場機制,由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自由磋商議定使用報酬,而本法對強制授權之費用規定,係尊重市場秩序所訂之基本價格;若您欲取得音樂著作之授權,且不欲強制授權,建議您仍可先行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商授權相關事宜。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900 著作權法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98-11-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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