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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1124b

令函日期: 98-11-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1124b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詢「對於創作好的樂曲要申請,應如何申請」一節,如您係欲為自身創作的樂曲申請登記,則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毋須登記;如您係欲對他人創作的樂曲申請授權利用,則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參與之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另有關「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一節,按本法第69條規定,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6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而關於「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申請書」之填寫,一份申請書僅能填寫一首音樂著作,並應註明係申請「詞」或「曲」,以避免造成申請書之各項內容混淆;另有關「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之相關規定及表格,可參考本局網頁路徑:著作權主題網首頁/案件申請/申請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0條、第69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6900 著作權法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前項音樂著作強制授權許可、使用報酬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98-11-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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