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81126a
令函日期: | 98-11-26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1126a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在學校中可否使用flashget的bt功能下載大陸網站的動漫觀看之疑義,利用BT軟體任意自網路下載影片等著作(無論是否為來函所稱之目前電影院播放的影片與音樂專輯),因該等軟體之特性在於下載的同時可以支援別人下載,故任何下載(即重製行為)動作可能同時構成傳輸(即公開傳輸行為),雖然此種傳輸動作並非利用人所能控制,且每個人事實上只傳輸著作之一部分,惟此種以多數人共同完成之公開傳輸行為,仍屬一個共同公開傳輸他人著作權之行為,另利用BT軟體自網站下載影片等著作之行為,縱然僅提供個人或家庭使用,但是由於網路無遠弗屆,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仍會造成侵害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而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與下載的地點為學校或家中無關。請參考本局「利用BT、Emule等P2P(點對點)傳輸軟體下載及上傳他人著作法律效果之說明」宣導說明資料之說明如附件。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及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附件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01002601 |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8-1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