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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1208

令函日期: 98-12-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1208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所詢問題1,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8條第3款係針對圖書館等文教機構在購置著作以充實館藏時,對於已經絕版的著作或無法以合理管道或價格在市場上購得之著作,可以向其他有典藏該著作的圖書館,請求重製該著作。因此,貴單位如屬本法第48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之範疇,且符合「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可請求其他圖書館協助重製,提供協助的圖書館,可依本款規定主張合理使用,惟如該著作在拍賣網站可以合理價格購得,恐不符「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要件,應自行購置,不應向其他圖書館請求重製,以免影響著作權人權益。另本法第48條第1款規定圖書館得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其中所謂「著作之一部分」之範圍,尚無一定標準,須視個案認定。
二、 所詢問題2,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的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如 貴單位重製已絕版研究著作,係基於行政目的所需,供作內部參考資料,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至於可重製的「合理範圍」及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是否「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須視實際個案加以認定,尚難一概而論,另請參考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判斷基準。
三、 所詢問題3,按本法第48條之1立法目的係為利於大眾利用著作之摘要達到查詢之目的,允許機關、教育機構或圖書館對於學位論文所附之摘要,加以重製。貴單位如重製整本論文內容,依本法第44條規定,只要是限於供內部參考資料,且不會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仍有主張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之空間。另 貴單位如屬圖書館等文教機構之範疇,欲適用本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僅限於「館藏著作」始能加以重製,如係其他文教機構之館藏,與前述要件不符,無法主張本法第48條第2款之合理使用,又本法第48條第2款所謂「保存資料之必要」,係指該館藏之著作屬稀有本且已毀損或遺失或有毀損、遺失之虞,或其版本係一過時的版本,利用人於利用時已無法或難以在市場上購得者,始有適用。
四、 最後,有關圖書館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請參考本局98年3月19日智著字第09800014860號函(如附件)之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4800 著作權法第48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01004801 著作權法第48條之1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 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 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12-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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