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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006570號

令函日期: 99-02-2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0065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會委託製作之崑劇選輯(一)、(二)所涉著作權歸屬及授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9年1月19日文資字第0992001154號函。
二、來函所詢80年7月至85年4月間完成之崑劇選輯(一)、(二),應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視聽著作,由於本法於74年7月10日、81年6月10日歷經2次修正,依現行本法第111條規定,應以崑劇選輯(一)、(二)的完成時點來確定著作權歸屬之適用法規。又因前揭視聽著作實際上並非由 貴會委託之中華民俗藝術基金會,而係該基金會之職員(受雇人)或聘請他人(受聘人)所完成,所完成著作之權利歸屬需依據當時該基金會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間有無特別約定來判斷,由於來函並未檢附該基金會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之相關資料,尚無法確認權利歸屬,僅提供下列說明供 貴會參考判斷:
(一)崑劇選輯(一):
1、依來函所稱及電洽 貴會承辦人得悉,崑劇選輯(一)(1套17卷)係由 貴會委託中華民俗藝術基金會拍攝之崑劇錄影帶(49卷大帶)經簡單後製而成,應僅屬崑劇錄影帶的重製物,因而 貴會可否就崑劇選輯(一)對外授權,需依據崑劇錄影帶之著作權歸屬來進行判斷。
2、由於前揭崑劇錄影帶係 貴會於80年7月1日至81年6月30日委託中華民俗藝術基金會拍攝,期間本法於81年6月10日經修正公布(81年6月12日生效),因此:
(1)在81年6月11日以前完成的錄影帶,依據81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前之本法第10條規定,因 貴會當時與基金會並無特別約定,其著作權由 貴會(出資人)享有, 貴會自得本於著作權人之地位授權他人利用之。
(2)在81年6月12日以後完成的錄影帶,依據81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在基金會與其職員(受雇人)或受聘人無特別約定情況下,其著作權將會歸基金會的職員或其受聘人享有,此時欲利用崑劇選輯(一)者,需取得該基金會職員或其受聘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崑劇選輯(二):至於貴會84年5月1日至85年4月30日委託中華民俗藝術基金會拍攝之崑劇選輯(二),參照上開(一)2、(2)之說明,除非基金會與其職員(受雇人)或受聘人另有約定,否則著作權將歸該基金會的受雇人或受聘人享有。縱 貴會當時與該基金會約定崑劇選輯(二)之著作權歸 貴會所有,然而該等約定是否使 貴會取得著作權,仍須探究該基金會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間之著作權法律關係,方能進一步釐清。
三、以上說明,請參照74年7月10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10條、81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本法第11條、第12條及現行本法第111條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100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01011100 著作權法第1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 一、 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 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99-02-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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