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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202a

令函日期: 99-02-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202a
令函要旨: 所詢廠商製作國旗T恤是否侵權1事,按「中華民國國旗」之型式係依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制定,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廠商將國旗之型式印製在T恤上,不會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惟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21條規定:「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請注意該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發布日期 : 99-0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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