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90329a

令函日期: 99-03-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329a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規定之適用。」來函所述擁有正版CD音樂專輯,為圖方便而轉檔成MP3自行使用之行為,如符合上開法條之規定,僅供自己和家庭使用,應可依本條主張合理使用。惟 您私人重製之MP3檔案,須在 您仍擁有正版CD音樂專輯之所有權情形下,始能主張本條合理使用;如嗣後將該正版CD音樂專輯轉讓予他人使用,將影響私人重製之依據,使合法行為受影響。
二、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因此有無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99-03-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