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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16001190號

令函日期: 99-04-1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16001190號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7條規定章程應記載事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業於99年2月10日修正公布實施,依該條例第7條所定集管團體章程應記載事項於修正前後有所變更,茲說明如下:(一)下列事項增列為章程應記載事項,請儘速補訂於章程中:1、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第7款):修正前係獨立之文件,修正後為章程應記載事項之一,請將該內容增訂於章程中。2、使用報酬率、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個別授權契約範本、概括授權契約範本及管理契約範本等文件變更之程序(第14款至第16款):修正前係屬應經會員大會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之之事項,依新法規定,為尊重團體自治,該等文件之變更程序不再由法律強制規定,而由團體自行決定,但應明定於章程中,始生變更之效力。3、變更章程之年月日(第17款)。(二)下列事項原定為章程應記載事項,本條例修正後已予刪除, 貴會可自行斟酌是否記載於章程中:1、工作人員之職稱及其聘僱與解聘僱。2、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二、請惠予檢視 貴會之章程是否符合本條例第7條各款之規定,尤應注意前揭修正事項,請儘速配合本條例完成修正,本局將定期追蹤辦理情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07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7條 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四、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 五、會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 六、會員之權利義務。 七、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 八、董事、監察人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申訴委員會之委員,其名額、職權、任期及其選任與解任。 九、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十、經費來源及會計。 十一、公告方法。 十二、申訴委員會處理會員與集管團體間爭議之事項、程序及議決方法。 十三、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四、使用報酬率變更之程序。 十五、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變更之程序。 十六、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變更之程序。 十七、訂立及變更章程之年月日。 十八、其他依法規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發布日期 : 99-04-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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