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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16002090號

令函日期: 99-07-2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16002090號
令函要旨: 請 貴公司立即停止發函要求殯葬業向 貴公司洽取公開演出授權之違法行為,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會員應與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另查,貴公司係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之會員,依據 貴公司與MUST簽訂之管理契約,貴公司應將所有享有權利之音樂著作(不分流行音樂或宗教音樂)之公開演出權均專屬授權予MUST。復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後段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是 貴公司既已成為MUST之會員,並將所有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專屬授權予MUST以被專屬授權人之地位對外授權,貴公司自不得再以個人名義對外行使相關權利。復查 貴公司發函主張由 貴公司協調MUST授權一節,於法無據,徒然擾亂著作權授權市場之秩序,引發殯葬業界之困擾,殊欠允當。
二、經查,目前 貴公司向殯葬業發函要求應向 貴公司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同時,亦表示將代表向集管團體收取費用,惟因殯葬業縱有公開演出 貴公司音樂著作之行為,依前開規定,應只能向MUST洽取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即能獲得合法授權,貴公司既已專屬授權予MUST,依法即不得再向殯葬業利用人行使權利,故請 貴公司立即停止要求殯葬業向 貴公司洽取公開演出授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1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14條 會員應與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 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並有繳納管理費及會費之義務。
  • 發布日期 : 99-07-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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