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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805

令函日期: 99-08-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805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或「家用版」,所謂公播版或家用版,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自行將其著作商品分類,並個別訂定其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故一般所稱「公播版」係指授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版本,反之,「家用版」係指未經視聽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公開上映」之版本,「家用版」不能於公開場所播放利用,亦即不論係家用版或公播版之視聽著作使用人,均應依照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範圍利用著作,否則即有可能造成侵權之行為。
二、所詢關於圖書館之視聽光碟借閱問題,由於著作權法僅賦予著作人享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物的權利(稱為散布權)及出租權,並未賦予著作人享有「出借權」,故只要圖書館所購得的是正版之視聽光碟,其可將之外借讀者於家中自行觀賞。惟前揭公播版視聽光碟是否供讀者外借於家中使用,係圖書館使用管理規則之問題,不涉及著作權問題,併予敘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閱著作權法第25條、第28條之1第1項及第29條第1項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01002900 著作權法第29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99-08-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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