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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0914

令函日期: 99-09-1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0914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網路論壇上提供電腦軟體序號所涉著作權一事,請參考本局「提供他人電腦軟體序號以安裝該電腦軟體法律效果之說明」宣導資料(如附件)。至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擅自於網路上提供電腦軟體序號,係違反「防盜拷措施」之規定,行為人未經合法授權所公布之電腦軟體序號,即有民刑事責任(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8條及第96條之1之規定),又此等行為未涉及著作財產權行使,自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併與說明。

二、至於擅自在網路上提供盜版電腦軟體供人下載使用,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又網路無遠弗屆,此等網路上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相當有限。

三、如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800 著作權法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01009601 著作權法第96條之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 發布日期 : 99-09-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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