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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115

令函日期: 99-11-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1115
令函要旨: 一、有關 貴館所詢於民國72年所簽訂「三十六孝悌忠信」套書之著作權年限一事,如該套書係於 貴館與著作人簽約前完成時,即自然人為著作人,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另縱然該套書如係 貴館與作者簽約後始完成,且已約定著作權為貴館所有,即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依民國53年著作權法第16條及現行法第11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其著作財產權亦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二、因此,依來函所述,如著作人於民國87年去世,其著作財產權應存續至137年12月31日。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111條及民國53年著作權法第16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11100 著作權法第1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不適用之: 一、 依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二、 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取得著作權者。
  • 發布日期 : 99-11-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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