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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91129b

令函日期: 99-11-2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91129b
令函要旨: 一、將歌曲錄製為CD,涉及著作之重製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先行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按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係以使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為限。依來函所述, 貴社區合唱團挑選幾首喜愛歌曲,委託專業錄音室錄製為CD之行為,並非以前述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為之,且所述情形,錄製之歌曲勢必不少(一般而言,一張CD約12首),且錄製之CD並將贈送親友,而與本法第51條規範之利用情形有別,尚未能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後為之。
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5100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9-11-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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