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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117050號

令函日期: 99-12-2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117050號
令函要旨: 貴會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申請合併一案,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准予許可合併。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9年8月17日中文(99)錄協字第090263號申請書、99年11月23日中文(99)錄協字第090401號函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99年8月17日視協字第090053號申請書辦理。
二、茲頒發智著字第010號「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許可證」一紙(如附件1),請妥為存執使用。
三、貴會為合併後存續之集體管理團體,依著作權集管團體條例第5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承受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之權利義務。然為使 貴會之會務推動更臻完善,本局雖已提出有關章程、使用報酬率分配方法及其他應配合補正之事項,惟查該等待補正事項尚無礙於合併後存續之集管團體會務之推動及相關權利義務的承受,本案之申請程式已齊備,符合著作權集管團體條例之規定,爰准予許可合併。又,貴會已承諾將儘速召開會員大會及董事會通過前述之補正事項,並請將該等補正事項函知本局。
四、復依著作權集管團體條例第9條規定,集管團體應於本局許可合併後6個月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並於完成法人變更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本局備查,同時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於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新聞紙、集管團體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請 貴會依前述規定辦理。
五、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05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5條 數個集管團體,欲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集管團體承受。
150009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9條 集管團體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法人登記。 集管團體應於前項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並應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前項公告,應以登載於集管團體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新聞紙、集管團體 之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為之。
  • 發布日期 : 99-12-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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