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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900117051號

令函日期: 99-12-2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900117051號
令函要旨: 貴會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申請合併一案,符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規定,准予許可合併。 貴會為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本局爰廢止 貴會之設立許可,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集管團體承受,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本局業准予許可 貴會與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之合併申請案, 貴會為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本局爰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廢止 貴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之設立許可, 貴會之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集管團體(「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承受。
三、貴會應於許可後6個月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辦理法人解散登記,並請於完成登記後30日內,將該解散登記文件影本送本局備查,前於88年1月20日核發之台內著字第004號許可證亦併予作廢。
四、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05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5條 數個集管團體,欲合併為一個集管團體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許可。 因合併而消滅之集管團體,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集管團體承受。
  • 發布日期 : 99-12-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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