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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401b

令函日期: 100-04-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401b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有關於具體個案中審酌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逾越合理使用之範圍等問題,除應檢視該具體個案有無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另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各款逐一審酌之,其中「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本法第65條第2項第3款參照)一節,解釋上,係指其「被利用著作」之質與量(如數量與重要性),與「利用人所利用的著作本身」,均應綜合加以相對比較、判斷;因此,有關所詢問題1之「小說中所引用歌詞之比例」等疑義,請參考前述說明。

二、所詢問題2,有關「小說中引用並更動部分歌詞文字」等疑義,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均已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其係屬司法機關職權,本局歉難就個案予以評論。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0-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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