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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16001661號

令函日期: 100-05-2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16001661號
令函要旨: 有關使用報酬率審議過程中,集管團體就同一利用形態再公告另一使用報酬率之相關問題,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100年度第5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利用人申請審議某項使用報酬率(A費率)後,集管團體如於審議程序進行中,即針對已被申請審議之同一利用型態公告另一使用報酬率(B費率)時,由於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第5項規定,使用報酬率需經公告滿30日後始得生效實施,亦即新公告之使用報酬率(B費率)僅能向後生效,故原被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A費率)仍存在,除利用人撤回申請外,仍應繼續審議。又依本條例第25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經審議決定之使用報酬率會回溯自申請審議日或實施日開始生效,且除有重大情事變更外,自實施日起3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該項使用報酬率,利用人亦不得再申請審議;故集管團體重新公告之B費率如在A費率審議決定之實施日起3年內,亦將被A費率之審議結果所變更,並無實益。
三、集管團體於審議程序中,如欲回應利用人之意見而提出修正,得將修正意見函送本局參考之方式處理即可,無需以公告另一使用報酬率之方式為之,併請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24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4條 集管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型態,應訂定使用報酬率及其實施日期;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一、與利用人協商之結果或利用人之意見。 二、利用人因利用著作所獲致之經濟上利益。 三、其管理著作財產權之數量。 四、利用之質及量。 五、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應審酌之因素。 前項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如為概括授權者,應訂定下列計費模式,供利用人選擇: 一、一定金額或比率。 二、單一著作單次使用之金額。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就利用人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著作者,集管團體應酌減其使用報酬;其利用無營利行為者,集管團體應再酌減其使用報酬。 著作權專責機關就各集管團體所管理著作之實際被利用情形,得進行調查。 第一項之使用報酬率,應公告供公眾查閱,並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其公告未滿三十日者,不得實施;使用報酬率變更時,亦同。 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公告使用報酬率時,應說明其訂定理由。 集管團體就特定之利用型態未依第一項規定訂定使用報酬率者,利用人得以書面請求集管團體訂定之;於訂定前,就其請求訂定使用報酬率之利用行為,不適用著作權法第七章規定。
150025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 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得令集管團體提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審酌因素、授權利用之條件及其他相關文件,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時,得變更集管團體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並應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第一項之申請,有應補正事項而未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補正,或無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予駁回。 第一項之申請有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決定該使用報酬率,並自申請審議日生效。但於該使用報酬率實施前申請審議者,自實施日生效。 前項經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有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使用報酬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禁止其實施。 第六項及前項之審議決定,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者,利用人與集管團體於審議決定前簽訂之授權契約期間內,利用人得向集管團體請求變更使用報酬之數額。 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使用報酬。 第一項申請之審議決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文件齊備後四個月內為之。 第四項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及利用人。
  • 發布日期 : 100-05-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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