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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16001541號

令函日期: 100-05-13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16001541號
令函要旨: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99年8月12日公告之無線廣播電臺營利性電臺公開播送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申請審議案之審議結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臺/公司(1)99年9月14日智收字第09900091600號/(2)99年9月14日智收字第09900091710號、99年9月17日智收字第09900093440號與99年11月16日智收字第09900113650號/(3)99年9月20日智收字第09900094070號/(4)99年9月20日智收字第09900094070號/(5)99年10月12日智收字第09900102330號/(6)99年10月20日智收字第09900105140號/(7)99年10月21日智收字第09900105540號/(8)99年10月22日智收字第09900106010號/(9)99年10月26日智收字第09900106920號/(10)99年10月29日智收字第09900108140號/(11)99年10月29日智收字第09900108440號(請分繕)函辦理。
二、旨揭使用報酬率,本局審定之費率如後附件一。
三、隨函檢送經本局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對照表1份(如附件二)。復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6項及第7項之規定,前揭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於99年9月14日生效,並自是日起3年內,MUST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
四、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25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 利用人對於集管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有異議時,得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審議;申請時,並應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請後,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其他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著作權專責機關請求參加申請審議。 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得令集管團體提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審酌因素、授權利用之條件及其他相關文件,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時,得變更集管團體所定之使用報酬率計算基準、比率或數額,並應諮詢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意見。 第一項之申請,有應補正事項而未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補正,或無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予駁回。 第一項之申請有理由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決定該使用報酬率,並自申請審議日生效。但於該使用報酬率實施前申請審議者,自實施日生效。 前項經決定之使用報酬率,自實施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就經審議決定之事項再申請審議。但有重大情事變更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審議之使用報酬率,有違反法律規定,或無法律依據收取使用報酬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得禁止其實施。 第六項及前項之審議決定,應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決定者,利用人與集管團體於審議決定前簽訂之授權契約期間內,利用人得向集管團體請求變更使用報酬之數額。 集管團體之使用報酬率經著作權專責機關禁止實施者,集管團體應退還已收取之使用報酬。 第一項申請之審議決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文件齊備後四個月內為之。 第四項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及利用人。
  • 發布日期 : 100-05-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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