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00706b

令函日期: 100-07-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706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一、 Youtube上的影片如具原創性,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視聽著作,享有著作權。所詢問題1,教師將Youtube上的影片公開播放給學生看1節,本局曾針對此種情形,是否構成利用行為及屬何種利用行為?分別於99年2月4日99年第2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9年11月10日第5次著作權修法諮詢小組會議邀集專家學者進行討論,與會學者專家肯認上述行為屬著作利用行為,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應以何種權利保護?受保護之著作種類為何?並無具體結論,經100年5月3日第10次著作權修法諮詢小組會議結論未來應修法解決此一問題,本局刻正積極研究中。目前學校的老師如果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播放的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影響,可依本法第46、52及65條之規定引用部分影片內容,作為教材的一部分而在課堂上播放,不必取得授權。至如與「教學」無關,純利用Youtube影片播放予學生欣賞,則建議不要為之。
二、 所詢問題2,學校教師收集有著作權之影片片段於光碟時,有可能涉及以重製、改作或編輯之方式利用別人的著作,將光碟交給學生私下欣賞,復涉及散布之行為,除合於本法所規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第44條至第65條)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100-07-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