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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00056860號

令函日期: 100-06-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00056860號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 貴公司編製之教學資源光碟內上傳網路,是否適用著作權法第47條第2項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 貴公司100年6月8日(100)強版字號030號函辦理。
二、按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及為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7條第1、2項及第63條之規定,得「重製」、「改作」、「編輯」、「散布」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未包括「公開傳輸」之情形, 貴公司將編製之教學資源光碟內容上傳 貴公司網站,無論是只有教師有權登入使用,或一般人皆可用,均無上述規定適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01006300 著作權法第63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100-06-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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