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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0915b

令函日期: 100-09-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0915b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規範之「表演」,係指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所成之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請參考本法第7條之1)。而有關坊間學者受邀參加談話性之節目,其所發表之評語,如並非「就著作加以演出」,非屬「表演」。
二、又在娛樂節目中「演唱音樂」、「演出戲劇」、「說書、說故事或講笑話」、「舞出舞譜」之人,如符合上述表演之定義,則屬於「表演」;至於「技藝」如係指雜耍、魔術等,由於並非就既有著作加以演出,則非屬「表演」。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7條之1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701 著作權法第7條之1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發布日期 : 100-09-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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