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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01013d

令函日期: 100-10-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01013d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之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函所述之政府出版品如解說叢書、宣導摺頁、委託研究專案完成後之研究報告、或製作之CD、DVD及網頁等,如具有原創性,係屬受到本法保護之著作。惟所詢公務機關是否須將上述政府出版品列帳管理、及如何管理等,係屬國有財產管理事宜,建請逕洽該業務主管機關國有財產局。
二、又著作權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不需要向本局辦理註冊或登記,而著作人格權依照本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亦即受到永久保護,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800 著作權法第18條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 發布日期 : 100-10-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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