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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016003081號

令函日期: 100-10-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16003081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會申請增加管理音樂著作一案,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應不予許可,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會100年7月18日聲協得字第1000700002號申請函及100年8月2日聲協得字第100080001號函辦理。
二、查本案之應備文件申請資料,前經 貴會於100年8月2日以前揭函補正,並經本局100年9月7日召開本案之審查會議,除就 貴會所送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外,並請 貴會派代表出席說明,給予陳述意見並接受審查委員詢答之機會。審查結果認為,貴會所送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增加管理之音樂著作,理由如下:
(一)增加管理音樂著作對市場並無正面影響:
1.目前已有3個管理音樂著作之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及公開傳輸權之集管團體,貴會欲增加管理之音樂著作,主要部分為廣告音樂之公開播送權及公開傳輸權,不及於公開演出權,而非原先管理錄音著作之相關音樂著作。惟廣告音樂僅占音樂利用市場之一小部分, 貴會所能爭取到加入 貴會之廣告音樂著作權人亦僅占其中一部分(現已簽定意向書者僅約占5%左右),且就 貴會管理之權能而言,並不包括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就廣告音樂之利用(例如:店面播放廣告),無法產生由單一集體管理團體同時管理音樂及錄音著作對著作利用人減少授權成本或權利人對著作管理成本之效益,將使音樂著作之集體管理市場更加分化。
2.目前電視台就廣告音樂之授權市場已形成,縱無集管團體管理,亦無礙其授權之進行,對利用人亦未產生授權之困擾。故 貴會縱增加管理音樂著作,對授權市場之簡化,並無幫助。且 貴會未參考現有市場收費秩序訂定使用報酬率(例如廣告音樂單曲費率定為150元或100元,顯然高於目前未加入集管團體之個別權利人之收費行情),反將造成授權及管理成本增加,不利授權市場正向發展。
(二)欠缺增加管理音樂著作之內部組織及財務調整規劃:
1.就內部組織之調整,僅增訂董事及監察人之代表為各著作類別之代表各半,惟就其權責並未有更進一步達到兼顧與均衡兩類著作權利人權益之規劃。
2.就投票權採1人1票,不論會員所擁有之著作多寡或其所分配使用報酬之多寡,則著作之質與量較優、對使用報酬收入貢獻較多之會員之權益恐被犧牲,不易吸引權利人加入。
3.於營運計畫書中,並未提出增加管理音樂著作之財務規劃之具體內容。
(三)欠缺集體管理音樂著作之專業能力:
1.依據 貴會所提交之文件,其用語有錯漏、前後不一致、相互矛盾之情形,顯示欠缺基本文書處理之專業能力。
2.所提交之概括及個別授權契約範本,並未針對其所定使用報酬率不同利用形態分別訂定,致該契約範本無法使利用人據以簽約、執行,未具有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應有之專業水準。
3.所規劃之使用報酬率,就既存之廣告音樂市場而言,嚴重悖離市場行情,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已改採事後審議制之情形,難以期待申請人具制定合理使用報酬率之專業能力。
(四)貴會就現有錄音著作之管理,自91年成立至今,近3年(97至99年)營運仍屬虧損狀態,且累計虧損已達439萬元,顯示就現有錄音著作之管理能否勝任,已有疑慮,若再如計劃書所述,將撥列特別預算支援建置廣告音樂之監看/監聽側錄機制,除未必能勝任增加管理音樂著作之工作,恐生不利於既有錄音著作之管理。
三、綜上所述, 貴會未具有足夠的專業能力以管理集管團體,且所提出之相關資料無法期待能有效營運,足認本案之申請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定「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之情事,應不予許可。
四、本案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處分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15000800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對集管團體設立之申請,應不予許可: 一、名稱與業經許可之集管團體名稱相同。 二、依申請許可之資料顯示不能有效管理集管業務。 三、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 四、不合法定程式經著作權專責機關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申請管理之範圍與業經許可之集管團體之管理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有全部或一部重複者,如業經許可之集管團體已足以發揮集體管理之功能,著作權專責機關就該重複之部分,得不予許可。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申請許可之准駁,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許可設立者,並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 發布日期 : 100-10-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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