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000124270號

令函日期: 100-12-3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00012427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會函詢以社區共同天線接收數位無線電視訊號供社區民眾收視節目,是否涉及節目侵權及公播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0年12月23日通傳技字第10043039360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6條之1規定:「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台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按該條規定係參考當時有線電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所稱「依法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係指以通訊傳播主管機關核准依法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另所稱「無線電視台」,依行政院新聞局90年11月30日(90)正廣五字第15662號函示略以,「有關『無線電視台』之定義,依廣播電視法第2條規定,係指以無線電傳播聲音、影像,藉供公眾直接之收視與收聽,且依法核准設立之電視電台,亦即指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等5家公司,並不包括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之『衛星廣播電視』。」
三、又由於無線電視台所播放之數位與類比電視節目均透過無線電波發送,僅係發送技術上有所不同,且均有可能會面臨訊號無法到達所有用戶的問題,因而本法第56條之1適用範圍應包含無線類比電視節目及無線數位電視節目。
四、來函所詢社區共同天線接收數位無線電視訊號供社區民眾收視節目,如符合上述本法第56條之1規定,就該轉播行為即得主張合理使用,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社區共同天線系統是否符合本法第56條之1合理使用規定?有無本法其他合理使用規定(例如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審認之。
  • 發布日期 : 100-12-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