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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100007490號

令函日期: 101-02-0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10000749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館函詢編輯物之著作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館101年1月30日國秘字第1010000248號書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所詢 貴館之編輯物,其內容如屬於前述本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部分,固不得主張著作權;惟該等編輯物之封面,如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要件,則仍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如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等均屬之。
三、又按本法第79條所規定之「製版權」,係指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故有關所詢之無著作財產權保護之編輯物,其內容部分如符合前述要件,自得依法申請製版權登記;惟如其封面係屬於受本法保護之「著作」,或有其他不符前述要件之情形,自不得申請製版權登記,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7900 著作權法第79條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前項保護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製版權之讓與或信託,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製版權登記、讓與登記、信託登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101-02-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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